第一条 为了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使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和《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凡需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都由委员会集体决议。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宪法、法律以及其他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勤勉尽责,廉洁自律。 第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保证宪法和经济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的实施,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的决定、决议,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 (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审议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和质询案,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督促和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决定,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提出意见,并向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结果。 (四)拟订或审议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决议、决定草案,协助常务委员会对上级征求意见的立法草案组织有关方面听取意见,提出建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备案审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六)听取县级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根据调研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可建议常务委员会作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二十日前,对“一府两院”送交本委员会征求意见的专项工作报告文稿进行初审,并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对“一府两院”送交本委员会征求意见的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和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及计划草案的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县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应提前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 (八)检查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对全县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处理不公的信访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九)负责联系县人民政府及财政经济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财政经济工作的汇报和组织开展视察活动;积极配合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开展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工作。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财政经济委员会受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 二、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立案并交付本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财政经济委员会要及时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第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并邀请常务委员会领导参加。全体会议应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委员会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及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研究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急需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办文程序: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报告、审议意见等,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后,送常务委员会领导签发;以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初审后,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签发;日常工作中的函件,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