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加强人民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一个以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建设为主要标志的新时期。随后于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又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职权,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点击查看更多)
第一节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节 监督县“一府两院”
第三节 人事任免
第四节 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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