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党中央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了中央人民政府,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制定了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在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政权机关的过渡形式: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在地方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0年8月,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县设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前的权力机关。代表由各界推荐协商产生,均系有声望,拥护中国共产党,有爱国爱乡热情的工、农、商、学、兵各界人士。至1953年,共召开三届十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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